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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人生|司法会计鉴定事项的致命问题与矫正(附:60多个正确的鉴定事项)

  • 发布日期:2025-06-23 22:16    点击次数:135

小编注:于朝老师系统地原创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贡献之一:提出了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理论标准。这一理论成果改变了原有的司法会计鉴定认知,并先后两次被写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小编就司法会计鉴定事项存在的致命问题、这一理论成果的产生过程、应用状况等请教了于老师。本文较长,可下载后阅读。同时,所附正确的鉴定事项,可以作为实务工具保存起来,供办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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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多半与鉴定事项错误有关小编:于老师好!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已经存在数十年了。但时至今日,不合法、不科学、不可靠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仍然常见,且错误的鉴定意见仍然在引发冤错案。问题出在哪里?于朝:小编好!与司法会计相关的冤错案问题,至今仍层出不穷。我常常会因此而“焦虑”,也是至今未能彻底“退休”的原因之一。造成这类现象的原因很多,仅从司法理念角度讲,大量的法律人仍然不清楚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的问题,当是重要原因之一。小编:这个原因怎么理解?于朝:道理很简单。如果办案部门不清楚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他们就可能违反诉讼法律规定,将本应由办案部门查明和确认司法问题请鉴定人回答,进而形成不合法的“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不清楚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可以鉴定什么问题,对违法的鉴定事项“来者不拒”,则很容易出具不合法、不科学、不可靠的鉴定意见。小编:我明白了,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办案部门本应依法查明谁杀了谁这一司法问题,但却将这一问题让法医学鉴定人来回答。回答这一问题的所谓“鉴定意见”,其内容也就变成“司法意见”了。于朝:这个比喻很恰当。只是现实中,办案部门都清楚法医学死因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所以不会将这类司法问题提交法医学鉴定人去解决;法医学鉴定人因为明确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也不会受理这类鉴定事项。但是,就这么简单明了的法律常识问题,到了司法会计鉴定这里就不灵了。小编:咋就不灵了?于朝:很多案件中,办案部门会将这类司法问题交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回答。目前多半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是因办案部门将案情认定这一司法问题,作为鉴定事项向鉴定人提出(鉴定人受理并就此出具“鉴定意见”)所致。小编:您这一说,让我想起来经常讨论的一些案例:办案部门将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的案情认定问题(有人表述为“法律性问题”),作为鉴定事项提出;有的鉴定事项甚至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问题,比如:对某某人诈骗金额及受害人损失额进行鉴定、对某某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损失额进行鉴定;对某某某来源不明财产数额进行鉴定;对某案件中的涉案资金进行鉴定,等等。于朝:是的。其结果则可能会是:错误的鉴定事项导致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而错误的鉴定意见又引发错误的司法处理,进而形成冤错案。这些案件在整个司法案例中的比例虽然微乎其微,但俗话说“河里没鱼市上看”,我作为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看到的就比较多了,所以容易形成“焦虑”。二、错误的司法会计理论源于对错误实践的归纳,又反过来影响司法实践小编:这些错误的鉴定事项是怎么形成?于朝:我关注司法鉴定四十年了,同时也关注错误的鉴定事项四十年了。至于形成原因,既与早年错误的司法鉴定实践延续有关,也与错误的司法鉴定理论误导有关。小编:您先说一下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情况。于朝:我在四十年前接触到的案例是:被告人不承认贪污,检察机关便请了三位会计师来鉴定一下嫌疑人有没有贪污,贪污了多少。鉴定结论是认定被告人贪污了多少元,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诉。被告人给法官讲,这三个鉴定人都是我曾经的同事,他们应当回避,并申请了重新鉴定。于是,法院又请了三位会计师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还是如此。这三位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被告人不存在贪污。法院便依此鉴定结论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后来进行了再审抗诉,最终法院不采信无罪的鉴定结论了,认定被告人有罪。小编:这个案例挺典型的,把谁贪污、贪污了多少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问题,当作鉴定事项向鉴定人提出,鉴定人也出具“鉴定结论”回答了。于朝:不仅如此,比如对某某人(单位)偷税事实进行鉴定,对某某人投机倒把的犯罪数额及犯罪所得进行鉴定,等等。小编:当时没有理论标准吗?于朝:开始没有,但很快就有了。比如:1984年版《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账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的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过程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依据。”小编:我怎么感觉这个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有点像“舞弊审计”定义?于朝:您这个感觉是对的。我国历史上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解都类似于“舞弊审计”(尽管当时学界和实务界都还没有“舞弊审计”的概念)。从舞弊审计历史渊源看,舞弊审计就是起源于对单位“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账目进行的一种”查账调查活动,上述司法会计鉴定定义与舞弊审计概念几近相同。按照这个定义,司法会计鉴定就是对贪污涉及的账目进行“鉴定”,具体任务就是发现、确认舞弊(贪污)事实,这显然是一种舞弊审计活动,而非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小编:我明白了,这些年一些诉讼出现的所谓“司法审计”,也应与此历史有关。于朝:是的。一些法律人没有搞清审计是什么,便创造了“司法审计”这个词儿。接着,1987年我国出版第一部司法会计著作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审计等专门方法,对经济犯罪案件和法纪检察案件中的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结论的活动。”小编:这个定义似乎更明确了:将案件中财务事实的鉴别判断问题交由司法会计鉴定人解决。于朝:是的。检察机关从1985年配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也如法炮制。可以说,整个八十年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所谓“司法会计鉴定”,几乎都是按照舞弊审计理念操作的。小编:理论界后来发展的情况如何?于朝: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理论,先后出现三个说法:一个就是延续了前述说法,将案件事实表述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另一个说法,是将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表述为鉴定对象;第三个说法,就是将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述为鉴定对象(有的表述为“会计问题”、也有的表述为“会计专门性问题”),至今这三种表述仍然存在。小编:起码前两个说法明显是不符合诉讼法律规定的。但从一些司法会计书籍(包括教科书)中,确实可以看到按照案件事实类型划分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的著说,但从内容看都是如何通过查账来查明案件事实,而非如何实施鉴定操作。其中有本书更有意思,因为无法表述贪污案件的鉴定规程,便“以案例代替”。于朝:是的。从理论和实务的关联看,前两种说法都是归纳错误的司法会计实践形成的。比如:尽管高检院技术部门从1995年起开始,通过专业培训来纠正前两种错误认识和做法,但20年后我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的这类错误做法仍占其提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事项的约30%。小编:我有点明白了,这类错误的做法原本只是实务中的误识所致,但后来之所以难以纠正,与错误理论的误导有关。于朝:错误理论的误导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科学理论没有得到普及。目前介入司法活动的大部分法律人,仍然还不清楚司法会计鉴定能够解决(或应当解决)什么“专门性问题”。举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办案机关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对某某某的资产、收入、支出情况,资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涉案人员合法收入金额、有效支出金额及存量资产中不能确认其收入合法来源的金额进行鉴定。”小编:我那天来,按照这些鉴定事项形成的“鉴定意见”,岂不是起诉书、判决书所要表述的主要案件事实了。于朝:是啊。这样的“鉴定意见”其内容已经属于“司法意见”了。此案中,回答这些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实际被所有介入该案的办案机关采信了。更为蹊跷的是:此案中,不该鉴定的事项“鉴定”了,而应该鉴定事项却没有组织鉴定。这说明什么,说明经办此案的多家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均不清楚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什么,不该鉴定什么,也说明科学合理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普及工作任重道远。三、司法会计鉴定事项问题为何尚未能统一认识和做法小编:我国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四十年来,科学成熟的系统理论也提出二十年多了,高检院就司法会计鉴定范围问题发了文件,那么,为什么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这一常识性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仍然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做法?于朝:原因很多。首先,我国首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大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前期退出了这一研究领域,接下来的第二批、第三批理论研究者中,有一部分是已退出的研究者的“后代”,他们自然会承袭前辈的错误观念;还有一部分研究者喜欢“创新”,但没有汲取前辈(直接归纳实践中错误做法)的学术教训,不自觉地也走上研究老路上去了。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有些学者原本已经接受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理论,但在观察实务时接触到了将“案情问题”作为鉴定事项的做法,于是,在学术作品中就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由“财务会计问题”又改回了“财务会计事实”。关键是这些学者都是培养大学生的老师,其所教的错误理念必然会通过部分大学生传导到司法实践中。小编:一些研究者接受(或理解)不了新理念,是学界在某些问题上无法统一认识的重要原因;一些维系陈旧理念的学术作品,也会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产生负面作用。于朝:是的。这正是我想说的第二个因素:我们大学的法学教育可能存在某种不足,致使法科师、生中,绝大多数不知道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的问题。他们一旦接触实务,就会“跟着感觉走”,将依法应当由办案人查明和认定案情,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事项向鉴定人提出(回到八十年代的老路上去了)。结果是:司法实务中提出的鉴定事项是不合法或不科学的,而这类错误做法又影响了部分司法会计学者的认知。小编:这方面您已经举过很多例子了。于朝:是的。接下来的原因是,目前我国正确表述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规范文件,只有高检院文件(但由于培训滞后,大量的检察官不熟悉或不理解这类文件的规定),仍缺乏各司法机关统一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也是难以统一司法实践和学界的认识的原因之一。比如:一些学者习惯于对文件进行“法理解释”,而缺乏“统一”的文件,也就难以形成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所谓“统一”的理念。小编:是的。我发现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一些陈旧文件中,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错误定义,被学界或实务界反复“运用”。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引用司法部2000年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的错误定义:“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我们前两天讨论《指南》时就指出:这个定义本身存在着明显的逻辑错误,且也没有完整地表述清楚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范围。于朝:是的。即使有的新文件也规定错了司法会计对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二)项规定“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将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列为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这一理念在上个世纪出现过,现在又重新出现了。小编:我们在《司会采访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这项规定出了大错!!!》一文中,对这一条款存在的错误进行过详细讨论。我感觉,起草者可能抄错了理论:因为您在司法会计理论中,将“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表述为司法会计检查的对象。起草则可能把司法会计检查对象抄成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于朝:有这个可能。四、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科学理论形成过程小编:我读过不到四十本司法会计书籍,注意到您首先提出了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理论。我想讨教一下研究这一理论的经验:您是否在理论研究初期就想到了这个理论题目,您又是怎么想到这个题目的?于朝:我当年设计理论研究大纲时,根本没有想到要研究这个题目。这与我研究初期的法理水平不足有关。尽管我在之前已经完成了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侦查学等与研究司法会计学有关的大学课程,但后来看,这只是个知识积累、法学入门的过程,还缺乏对这些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理论深化的过程。法理水平不足,表现在理论框架设计方面,就是缺乏远见。这不仅是我个人的学术教训,也是同期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共同教训。小编:也就是说,起初对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鉴定什么的问题还比较模糊,所以不会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范围这个问题。于朝:我最初肯定会将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概念列在研究大纲,但研究多年都未能突破。这与没有认真去思考司法会计鉴定应当鉴定什么的问题有关。所以,当时不只是概念模糊,而是根本就不清楚。后来看,如果从哲学上找原因,就是没有脱离现实的实践以及已有法学、会计学等理论的束缚。小编:也就是说,您当时接触到的实践及法学、会计学等理论,禁锢了您对理论问题的思考范围。那么,后来是怎么发现的这个题目?于朝:在研究过程中,我会不断重复思考相关的法律与法理问题,现在看来这其实是一个法理学水平的提升过程。比如:1986年,高检院于其国同志送我的苏联学者A·库茲涅佐夫发表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方法》一文,就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作者认为,案件损失额问题应当属于法律问题,但往往被作为首要问题向司法会计鉴定人提出。我受到的启发是: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中需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专门性问题”。我便不断去思考贪污、偷税、投机倒把以及民事争议案件中,哪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哪些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小编:找到根本所在了。于朝:是的。之后,按照这个思路,去思考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才出现了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问题的思考,但思考数年仍无结果。比如:贪污应当是个法律问题,按理说不应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但实务中这类鉴定却是起到了“关键证据”效用。我甚至考虑到,干脆就先不研究了,待检察机关此类鉴定案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把案例中认定“贪污”的思路抽象一下,在司法会计理论中给出一个不同于法律概念的认定“贪污”的技术标准。这样以来,“贪污”就分别有了两个认定标准,办案人采用法律标准来解决的法律问题,鉴定人采用技术标准来解决贪污这一“专门性问题”。小编:真不容易。后来是怎么继续研究的?于朝:在基本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于1986年完成司法会计科学依据理论研究;1988年完成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方法理论研究;1990年完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研究。用这些理论来思考实务做法,发现都不用涉及到贪污、偷税、投机倒把等法律问题的认定,而是只能用来解决财务会计问题。小编:这好像就找对了路了。于朝:是的。所谓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就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范围问题。当然,路虽然找到了(也找对了),但这个问题的研究也非一蹴而就。尽管我在1991年《司法会计学基础》一书中设专节讨论了“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但清晰度是不够的,因为前面提到的苏联学者的那个疑惑还没有得到有力的阐释。转机出现在1992年高检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小编:您在讨论不同司法会计问题的场景中,常常会提到到了这次会议,看来这次会议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找个时间专门聊一下这次会议情况。于朝:好的。这个会议确实开的很好,应当说是我参加过的数十次研讨会中,开的最好的一次。会议定在1992年底召开,上半年我接到高检院技术局发来的资料,列出了会议要讨论二十六个题目,其中包括“贪污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当怎么表述”。我在研究这个题目中,发现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目的与鉴定事项(当时表述为“鉴定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这一关系理论:鉴定目的决定鉴定事项的内容,但不能作为鉴定事项向鉴定人提出;鉴定事项的解决有可能达到鉴定目的,也可能无法达到。根据这一理论,之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事项,大都属于归于鉴定目的(为了查明财务会计案情),而非法定的鉴定事项(确认财务会计问题)。小编:会议讨论这个问题形成共识了吗?于朝:没有形成共识。讨论到这个问题时,发生了偏差,争论起了鉴定结论中能否采用“贪污”一词的问题。主张者和反对者双方,那是唇枪舌剑、面红耳赤。我瞅准了他们争论的一个间歇,读了我事先准备的内容,告诉大家任何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怎么表述,都不是由案件类型决定的,而是由鉴定事项确定。随即我列举了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类型。有意思的是,会议主持者说我跑题了。小编:怎么会认为你跑题了?于朝:应该是我当时读的比较急,没有给大家一个反应时间,所涉及的鉴定目的与鉴定要求的关系理论,大家也都是头一次接触,未能来得及消化。小编:现在看来这应当属于常识性问题了。于朝:是的。会后我去高检院技术局讨论这个会议的《纪要》时,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理论也没有被采纳。即使到现在,我们在理论上已经表述的十分清楚和具体了,但很多学者、专家还是读不进去。小编:难点在哪里?于朝:难点可能需要从学界和司法界两个角度分开讨论。从学界看,一些研究者缺乏相关的法理基础,更多的是采用感性认知来研究理论问题,比如: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由“财务会计问题”改为“财务会计事实”的学者们,就认为,“问题”太抽象,“事实”比较形象。至于问题是指什么、事实是指什么、鉴定应该解决什么等问题就不再深一步做理性思考了。从司法界看,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常识尚未普及,大部分人还没有搞清鉴定目的与鉴定事项的关系,即使看到我们详细列示的财务会计问题,也无法与自己所办案件联系起来(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短训解决);另一方面,法律人当然更喜欢鉴定人把事实认定了,可以节省案件调查的精力、成本和责任。小编:是的。如果法医学鉴定人把杀人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难以查清的案情都给“鉴定”了并出具“鉴定意见”,办案部门确实可以节省精力、成本和责任,但这肯定会导致更多的冤错案。于朝:道理是一样的。附:司法会计鉴定可以鉴定什么?小编:目前国内外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最科学的解释:是指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以下摘录自于朝老师所著《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具体描述,供法律人和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参考。司法鉴定对象范围:(一)财务类问题,主要指案件涉及的财务属性及财务金额问题。1.资产价值问题资产价值的含义比较广泛,例如资产的成本价值、账面价值、交易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等。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其所能够解决的价值问题只有成本价之和账面价值两种情形。(1)资产成本价值的确认问题。资产成本价值,是指财务主体取得某项或某类资产所支付和承担的价款、费用的总和。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年购进某商品的数量及采购成本总额;确认某企业某年某月某日某部门未完工产品的成本总额;确认某单位某财务期间库存某种产品的生产总成本额;确认某单位某项商品的销售成本;确认某单位某项固定资产原值等。(2)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问题。资产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标准确认的某项或某类资产的现实价值。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时点某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某单位某时点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等。2.资产结存额及结存差异问题资产结存包括资产的实际结存额和资产应结存额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购入或生产的资产经过消耗、出卖等财务活动后的实际结存的数量,诉讼中涉及到资产实际结存额的证明,需要通过现场勘验确认;后者是指根据诉讼中形成的资产收付证据确认的资产结存额,诉讼中涉及到资产应结存额的确认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确认。结存差异,主要是指库存资产的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之间的差额,包括数量差额和金额差额。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库存物资的应结存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库存物资的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确认某单位某时点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确认某单位小金库资金结存额及其构成等。3.财务往来问题财务往来问题包括财务往来金额及结算结果、财务往来差额构成等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应收账款的应结存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应付款额;确认某单位某期间应付乙单位货款总额及实际结算总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某项应收款结存额的构成;确认某单位某项应付款业务的未结算额余额的构成;确认某单位应付某笔款项在某时点已否结算;确认某银行某账户资金与某单位的关系等。4.投资损益额问题投资损益额问题包括证券、期货等投资事项的收益额和损失额等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投资者某项投资的损益额;确认某证券公司某客户保证金账户所涉及的证券投资损益额;确认某证券资金账户所列某笔投资的投资损益额;确认某期货公司某客户某期间期货投资损益额等。5.财务收支问题财务收支问题包括各类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数额、财务收支差额等的确认问题。其中,财务收入额指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政或上级拨款收入、罚没收入等;财务支出指经营性支出、经费支出等。财务收支问题,则是指诉讼涉及的财务收入、财务支出以及财务收支差额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年度某类收入额;确认某单位某期间营业收入总额;确认某单位某期间某项收入总额及其去向;确认某单位某期间某类销售收入额及已结算额;确认某单位某期间某类商品的平均销售单价;确认某单位某期间某类财务支出额;确认某单位某项经营项目的财务支出额;确认某单位某项销售业务的销售费用额及其构成;确认某单位某项目已支付成本总额;确认某单位某年度某专项经费结余额;确认某单位某项目预期财务收支差额等。6.涉税问题涉税问题包括纳税和征税涉及的各种税额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纳税人某期间应纳某种税金总额;确认某纳税人某项业务应纳某种税金总额;确认某纳税人未纳某种税金额;确认某纳税人某期间未纳税金总额及所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认某税务机关应征某纳税人某种税金额及其未征金额等。7.经营损益额问题经营损益额包括毛利额、销售利润额、总利润额、净利润额等。经营损益额问题,是指涉案财务主体某项或某期间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额(或亏损额)以及与经营损益有关的各种财务指标额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项商品的毛利额;确认某单位某项商品的销售利润额;确认某单位某项购销业务的销售利润额;确认某单位某年度利润总额、确认某单位某年度净利润额;确认某单位某期间与另一期间经营损益额的差额;确认某单位某商品的毛利率;确认某单位期间净利润及可提取职工薪酬总额等。8.接受投资及留存收益问题接受投资是指财务主体接收投资人或捐赠人投入企业的资本或资金。留存收益,主要是指财务主体的各种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接受投资及留存收益问题,是指涉案财务主体在某时点或某期间接受投资及留存收益的确认问题所有者权益额及权益构成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期间发行某种股票实际收取股本金总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实收资本的构成;确认某单位某年度形成某项公益金及累计结存额;确认某单位某年度可分配利润总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接受投资及留存收益总额及其构成等。(二)会计类问题会计类问题是指案件涉及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结果的识别问题,包括对案件涉及的会计核算方法及核算结果的真实性、正确性或合规性的评价。1.会计分录的制作是否正确和合理的识别问题(含某项会计要素的识别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年某月第某号记账凭证所列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及其账务后果;确认某单位对某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某单位某年某月第某号记账凭证所列会计分录内容真实性等。2.账户发生额、账户余额的列示、计算是否正确的识别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账户账簿所列某时点账户余额的正确性;确认某单位某账户某笔发生额的形成与相关会计处理的关系等。3.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的识别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年某月计提某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确认某单位某项投资的计量方法是否正确等。4.会计报表项目数字是否正确的识别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年某月《损益表》所列利润额的正确性;确认某单位某年度《资产负债表》所列某项负债额的正确性等。5.账户属性的确认问题。鉴定事项举例:确认某单位某账户的会计属性(主要解决名不副实的账户确认问题);确认送检的账户资料与某单位的关系(主要涉及账外账的认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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